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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DD001-2023-0063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文 号 阿行办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2-24 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概述 《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奖惩办法》《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3年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已经行署2023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奖惩办法》《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3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已经行署2023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

2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奖惩办法

3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42023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20232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是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与市场主体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部门(单位)(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材料少、程序简、效率高、执法公、服务优、环境好为标准,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形成政府有为服务有效、市场有序、市场主体有利的营商环境新格局。

第四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办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诉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坚决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本地区营商环境维护及优化工作。

 

第二章  优化市场和政务环境

 

第六条  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用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适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监管等配套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在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在决定出前与市场主体充分沟通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项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凭借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原则提供贷款。政府采购人应当支持配合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自然资源部门应优化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支持职业学院、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

第九条  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各类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货运收费的监管、指导,监督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应用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鼓励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材料、压减办理时限。

第十条  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公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列入目录清单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监督等信息,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全地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更新。

规范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推行一窗通办服务模式,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设置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等专门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异地办事服务。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市场主体有权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不得限定市场主体的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限定办件数量。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并拓展证照、签章等电子材料具体业务应用场景,推动电子证照、签章互认共享。

有关部门应清理证明事项,加强材料的互认共享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

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辅助材料。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承诺制,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

网信、公安、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对政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

第十三条  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

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及政府类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由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做出开工及办理时限承诺后,相关部门可先行进行安全质量登记,项目即可先行开工,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手续办理。

在有条件的区域,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单独评估。市场主体已经完成综合性区域评估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民法院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线下服务的同步将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纳入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并集中公布惠企政策清单,精准向企业推送相关政策。企业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

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商务、海关等部门应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推广提前申报报关模式,优化通关流程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中介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保证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予以公示。

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家联络会商机制建立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优化法治和人文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听取市场主体、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十九条  行政检查主体应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各类在线监管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和信息共享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依法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不得妨碍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需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需依法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及市场主体的证明、保证金等相关事项评估制度,研判相关事项已经具备调整或者取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解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工作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查处配合、快速办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市场主体的矛盾纠纷案件和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十七  加强城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园林、绿地、水系、主题公园、休闲、运动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升城市品位提高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营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加强地方特色文化建设统筹利用好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和其他人文资源打造文化品牌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亲商、安商、乐商的文化氛围。

二十九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创新诚信激励服务产品让诚信企业获得更多市场机会和资源努力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对市场需求的各类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卫生和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出台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函等多种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抓好问题推送及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奖惩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督查范围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依法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予以容错纠错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奖惩办法

 

提升阿勒泰地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景区)地直各部门(单位)、驻阿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以及其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考核体系

年度考核由日常考核、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加减分等组成。

(一)日常考核主要考核优化营商环境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建设、宣传、重点工作落实等方面,日常考核按季度进行,在年度考核中占比60%

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由市场主体和群众对相关单位办事效率、服务意识等方面进行评价,以及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按年进行,在年度考核中占比40%

(三)加减分

1加分项。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经验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肯定推广的。专项改革工作获国家部委、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改革创新经验入选全国、全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等。

2减分项。被国家、自治区点名通报批评被作为整改问题反馈或被扣分的问题相关工作被确定为自治区级、地区级营商环境反面典型的辖区内因营商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舆情等。

加减分按年进行,加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考用结合,将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与发放工作奖励金、通报表扬、年度考核定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一)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工作奖励,进行通报表扬:

1县(市、景区)年度营商环境考核排序中,排名前2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工作奖励金

2各部门(单位)、驻阿各单位年度营商环境考核排序中,排名在总考核单位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工作奖励金。

(二)依据考核结果,优先推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

1县(市、景区)年度营商环境考核排序中,排名前2名的分管负责同志及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地直部门(单位)、驻阿单位年度营商环境考核排序中,排名在总考核单位前10名的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科室负责人

(三)依据考核结果,建议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县(市、景区)年度营商环境考核排序中,排名后2名的分管负责同志及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地直部门(单位)驻阿单位年度营商环境考核排序中,排名后2名的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牵头科室负责人

(四)在开展营商环境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署分管领导约谈县(市、景区)、地直部门(单位)、驻阿单位主要负责人:

1参加自治区对地(州、市)营商环境评价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滞后的。

2对营商环境指标任务主体履职不到位、不落实,对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不主动、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责任单位不配合、不支持,致使负责的营商环境指标任务滞后的。

3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五)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附则

(一)具体的考核指标、计分标准、考核机构组成单位以另行出台的细则为准。

(二)被考评单位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由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三)各县(市、景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健全本地营商环境考核奖惩制度。

(四)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阿勒泰地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优化和提升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发生在地区范围内、由各类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损害地区营商环境的行为。对于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的投诉举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  工作原则。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辖、分级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地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地直相关部门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涉及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

各县(市、景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各县(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明确专人主管,依法依规做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严格保密。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六)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七)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八)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九)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非因不可抗力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十一)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十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

(十三)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投诉举报不予受理范围:

(一)民间民事纠纷;

(二)企业间经济纠纷;

(三)已进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

(四)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举报的;

(五)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六)没有具体的违法违纪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第八条  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信函和现场举报等形式进行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第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详细查阅投诉材料。对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对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举报内容做好登记,编写投诉举报事项序号。

第十条  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投诉举报人应如实向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列明投诉举报事项基本情况、证据材料、联系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时限。一般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遇投诉举报事项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视情况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交办。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后,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的交办。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承办单位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四条  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单位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被投诉举报单位应当根据处理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反馈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内将处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按规定办结有关事项。办理结果同时反馈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  结案存档。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建立卷宗,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对共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对交办至有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抽查、督办、回访、核实,确保落地见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交办部门汇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终止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终止办理并视为办结:

(一)经协调,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就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投诉举报人未执行和解议定事项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人自行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回投诉举报的

(三)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期间,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规介入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的

(五)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期间,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人超出约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予补充或不予提供的

(六)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调查的

(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八)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终止办理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举报人,如有上述情形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泄露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商业秘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管理、跟踪督办、案例通报机制。对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应当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对典型案例应当公开通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2023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1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动企业登记、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领税控设备等多事项联办,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之内。责任单位: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完善市场退出便捷机制,简易注销公示时间缩减至20日;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1个工作日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责任单位: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项目审批时限,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6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政府投资市政项目6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一般社会投资项目58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带方案出让社会投资项目4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小型社会投资项目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两事项办理不超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5城市水、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管网对接施工8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小区内水、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管线施工17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2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实施水、气、热、通信、有线电视报装申请即办现场勘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设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协议即办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所有用电户执行一证受理、免签单,对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报装实行无条件安装,大中型企业落实省力、省时、省钱服务。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

9全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将符合条件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

10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主动精准推送金融服务信息和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信贷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阿勒泰银监分局

11深入推进国有融资担保改革,全面提升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扩大融资担保覆盖面,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更好服务小微企业、重点企业、三农和地方重点项目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阿勒泰银监分局

12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

13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合并申报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10项内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

14减少纳税时间,企业年度纳税平均时间不超过60小时。(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

15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一步梳理进出口环节现行监管证件,切实推进减证便民改革部署。大力推广提前申报,推行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化措施,不断压缩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效。落实预约通关制度,塔克什肯口岸每周7×8小时工作模式,吉木乃口岸6×8小时工作模式,每周对企业实行点对点通关服务,实施预约查验,对进口大宗矿产品即到即检。(责任单位:阿勒泰海关、吉木乃海关)

16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推出链条式出生一件事、退休一件事18个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集成服务形成线上全程网办、线下一窗受理的一体化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围绕教育、社保、医疗等高频领域,推进县间、地区与县间事项通办,实现150项高频事项同城通办100项高频事项全地区通办责任单位: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8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区地县乡村五级同一事项名称、子项拆分、事项类型、事项编码、实施依据、受理条件、行使层级、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22个基本要素相对一致,实现二十二责任单位: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切实提升12345热线工单诉求解决效率和效果,推动各县(市、景区)、各职能部门加大12345热线工单的处置力度,使企业、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地县热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对热线工单的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以企业、群众的关键小事为抓手,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堵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不动产抵押业务在银行实现1次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办理,实现抵押登记、登记资料查询、商品房预售和抵押涉及不动产预告登记等三项业务跨省通办。(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21优化电子评标辅助系统功能,落实自治区招投标监管平台应用,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加强招投标领域招标、标、定标、中标等环节公开公示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责任单位: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在自治区招投标监管系统和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招标投标异议投诉联系方式,畅通招投标各方投诉渠道全面清理和督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责任单位: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相关政策解读:《阿勒泰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文件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