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康某(另案处理)从乌鲁木齐米东区彭某(另案处理)处以150元每箱的价格购买假冒伊力大、小老窖酒,再以350-600元不等的价格销往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北屯镇、福海县等地的,销售金额为29.67万元,其中违法所得16.89万元,侦查机关扣押张某未销售假冒伊力大、小老窖酒95箱零3瓶。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张某从彭团结处购进并销售的伊力老窖酒均系假冒“伊力”牌注册商标的酒。2024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疆消保委)商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分院(以下简称阿勒泰分院)支持起诉。2024年8月6日,阿勒泰分院派员赴伊宁市参加新疆消保委诉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庭审,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当庭阐述意见。同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最终调解结案。新疆消保委与被告达成一致,同意被告以参加公益活动、现身说法等形式免除罚金,并在《新疆法制报》登报向消费者道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作为新疆首例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首次通过“云庭”开庭审理办结的案件,该案为新疆地区的公益诉讼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创新范例。案件的顺利办结也有力打击了新疆地区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其他不法商家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维护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阿勒泰市某酒店用品批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9日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勒泰市某酒店用品批发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8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无铭牌、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经调查,2018年7月份当事人从山东省淄博市一个生产燃气灶具的厂家购进标有“鑫尔旺厨业”的单灶和双灶各1台,进货价格分别为260元/台,550元/台,销售价格分别为350元/台、650元/台;2023年当事人先后从乌鲁木齐市新华凌市场某厨具销售部购进标有“炫威”中压猛火灶、“炫威”节能燃气炒炉、“威尔猛”豪华单炒各1台,进货价格分别为220元/台、120元/台、160元/台,销售价格分别为320元/台、200元/台、260元/台;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微信名称为明峰厨具处购进标有“节能灶系列”双灶1台,进货价格为850元/台,销售价格为950元/台;2023年8月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微信名称为贝贝厨具处购进2台简易燃气灶,进货价格分别为35元/台、45元/台,销售价格分别为55元/台、75元/台。当事人未对涉案8台燃气燃烧器具建立进货台账,未留存进货相关凭证。截至案发,当事人上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器具广泛应用于餐饮等各类商业场所,一旦缺乏熄火保护装置,安全隐患极大。当火焰意外熄灭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器具会持续燃气泄漏,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对店内顾客、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同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查处此类案件,能够及时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清退出市场,避免因使用这类危险器具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布尔津县某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9日布尔津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布尔津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待售书籍,当事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共进图书57本,经中共阿勒泰地委宣传部鉴定,这些书籍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且出具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鉴定报告》。进货书籍主要用于家中孩子阅读,未售卖,无违法所得。2024年10月30日,布尔津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批准擅自发行以及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无法保证其内容质量。这些出版物可能存在内容错误、误导读者等问题,甚至包含有害信息。消费者购买此类出版物,不仅无法获得正确的知识和文化享受,还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该案件也反映出对出版物经营许可监管需不留死角。通过对此严格处置,警示各经营主体要重视许可要求,维护了出版物市场的合法秩序,保障正规经营者权益,确保文化传播环境健康有序。
案例四:福海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3日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交线索,称发现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4辆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合计5300元。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涉案4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强制性国家标准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指标,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检验提供更完善的标准依据和试验方法,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提供更好的技术指导。电动自行车设计载人标准通常为1人,超长坐垫可能违规搭载多人(如成人或儿童),导致超载危险。坐垫超长可能是车辆整体非法改装的一部分(如加长车身、改装电池等),此类改装可能破坏车辆安全性能,增加火灾或机械故障风险。电动自行车乱象是城市治理的痛点之一,查处违法行为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五: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2日,阿勒泰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从业人员投诉,反映阿勒泰雪都机场“非法营运”车辆,执法立即赴机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驾驶新*6JA3*号(蓝)恩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承运 4名乘客从布尔津县禾木景区送至阿勒泰雪都机场,共收取 4名乘客 2000元费用,经调查,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刘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阿勒泰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非法营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市场经营秩序,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构成不公平竞争,通过打击非法营运,可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非法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设施,极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打击非法营运,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法营运的存在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通过打击非法营运,可以促使行业内部进行自我整顿和提升,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打击非法营运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提升行业水平、加强法规执行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案例六:富蕴县某孕婴生活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3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书,反映富蕴县某孕婴生活馆销售的贝亲品牌奶瓶和奶嘴为假冒商品。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富蕴县某孕婴生活馆销售的贝亲牌奶嘴和奶瓶的防伪二维码无法识别,经查经营者无法提供销售商品的授权资料。经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贝亲奶瓶和奶嘴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费者通常会根据商标来选择商品,侵权商品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购买的是正品,实则不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往往质量难以保证,尤其是在孕婴产品领域,涉及婴儿和孕妇的健康安全。通过查处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可防止质量无保障的商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能够购买到质量可靠、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案例七:阿勒泰地区北屯某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4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勒泰地区北屯某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报告进行了抽取,发现当事人检测的液化气钢瓶有2013年、2014年、2015年的钢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设计使用年限(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估的相关材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估的相关资料。经核查,当事人2023年出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报告113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检验,对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确定下次检验日期且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统计,113份检验报告中截至2023年12月共计有4463只气瓶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这些气瓶应当被报废处理或者进行安全评估方可使用。当事人在未接到委托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况下,以定期检验报告方式对已超过或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展定期检验,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明显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其未在瓶体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批准签字授权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能由于材质劣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降低,加之瓶阀使用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后安全状况不明,继续使用钢瓶,存在泄漏、爆炸的危险。广大消费者在使用液化气钢瓶前务必注意查看识别瓶身钢印及所喷涂的检验日期标识。如发现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应马上和瓶身上标示的气瓶公司联系回收钢瓶,如发现“黑气瓶”应迅速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案例八:哈巴河县某珠宝店在网络广告中利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1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投诉人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哈巴河县某金店活动链接后,通过链接在线上支付珍珠三件套预付款68元,到店后发现实物与网络图片不符。投诉人要求退款,但当事人以网络链接里已写明下单后不予退款为由不予退款。当事人在该条网络广告中含有“4.抢购成功后不予退款;温馨提示:线上支付金额不退;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执法人员随即对涉及该广告的三家金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墙面上张贴有该网络广告部分宣传内容的海报,广告活动期间网络销售商品数量和田玉三件套2套、翡翠珍珠三件套2套、网红足金戒指2个、朱砂平安扣5个、足金莲花玛瑙手串2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不公平内容来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促使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以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与消费者进行交易,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不是依靠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同时,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权。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企业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晰或显失公平而引发纠纷。
案例九:富蕴县某商行分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1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富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移送《富蕴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并附有《富蕴县公安局 单位、行业(场所)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1张,移送内容为富蕴县某商行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案件线索。经查富蕴县某商行分店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未成年人共计售卖2提共计18瓶啤酒,销售价为4.2元/瓶,销售金额76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心理的快速发育阶段,酒精对其身体器官,如肝脏、大脑等的损害远超成年人。饮酒不仅会阻碍身体正常发育,还可能对其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影响学习能力和认知发展。从心理层面看,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饮酒容易引发情绪波动、行为失控,甚至导致心理问题的产生。查处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能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接触酒精的机会,保护他们免受酒精的不良影响,确保其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为未来的人生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十:阿勒泰市某活鱼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2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屯镇西北路市场某水果摊位开展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计量数据不准确,涉嫌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被委托单位阿勒泰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2024年5月6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结果为不合格,功能性检查项目中具有作弊功能。该秤功能性检查项目中“按9键再按去皮键,M1到M6键可以改变称量显示,分别为M1键增加250g,M2键增加500g,M3键增加750g,M4键增加1000g,M5键增加1250g,M6键增加1500g,不合格”,具备作弊功能。现场检查时作弊功能处于开启状态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缺斤短两的目的。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计量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准确的计量器具是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重要前提。打击使用欺骗性计量器具的行为,能够有效遏制 “短斤缺两”“计量作弊” 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诚信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公平、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