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申请条件 |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要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4、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办理材料 |
1、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并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1)培训目标:先着眼保安从业人员上岗、在岗培训和轮训,逐步向保安从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发展;
(2)培训对象:普通保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
(3)培训规模:500人以上;
(4)培训内容:按照公安部《保安培训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内容进行培训;
(5)培训条件:培训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含教室和室外训练场地),并有与之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图书馆、阅览室、电脑室和培训所需要的安检仪器、消防教具、技防教具、防毒面具、通讯器材等教学器材(附图片)。
2、填写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要有供500人住宿、就餐的宿舍、食堂和浴室、卫生间;
4、提供教学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等文件;
5、提供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教师基本情况(见附件6),专业教师不得少于14名(政治理论教师2名、保安业务教师3名、体能教师2名、技防教师2名、通讯教师2名、消防教师1名、法律教师2名);
将以上提供的资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 |
办理流程 |
对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州、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派员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由自治区公安厅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
办理时间 |
公安治安部门 |